大声
【扒一扒】日本高纯球形硅微粉材料生产商
—— anndi

《【扒一扒】日本高纯球形硅微粉材料生产商》:  作为一种无机非金属矿物功能性粉体材料,硅微粉广泛应用于电子材料、电工绝缘材料、胶黏剂、特种陶瓷、精密铸造、油漆涂料、油墨、硅橡胶等领域。 目前,世界上只有中国、日本、韩国、美国等少数国家具备硅微粉生产能力...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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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UV胶固化能量的要求(紫外线强度单位)

最近在学习UV胶的一些资料,发现对于UV胶的固化条件有几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其中一种是以需要能量的总和,以mJ/cm2表示,另外一种是以mW/cm2加照射时间的方式表示,其实两者之间是有一定的换算关系的,其中以UV光源功率简单的乘以照射时间就可以得出所需要的能量。其实我觉得这个和UV胶的施胶量也是应该有关系的,有些资料会标识出UV胶的表干时间以及完全固化时间,当然有些还会标识UV胶能够得到的固化深度,这个可能在做灌封用途中会比较关注。在网上找了篇文章是大概解释UV能量单位换算关系的,摘录如下:

UV能量计单位转化,紫外线强度单位

1mw/cm2 X 1s = 1mj/cm2(1毫瓦/1平方厘米X 1秒=1毫焦/平方厘米)
由于UV紫外照度数据显示测试时的最高UV照度(强度)值+ mw/cm2,
如果简单化地以+UV照度mw/cm2 X时间(秒)推算UV能量 mj/cm2,
通常会大于实际的累积能量值,您需要对于具体的应用领域作出选择。

UV-Diazo:350-460nm
UVA:315-400nm
UV :250-410nm
UVB:280-315nm
UVC:230-280nm
VUV:150-300nm
DUV:120-250nm
+UV +能量 mj/cm2
+UV +照度 mw/cm2
1mw/cm2=1000uw/cm2
1w/cm2=1000mw/cm2
1j/cm2=1000mj/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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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KEL LOCTITE 3108 TDS

PRODUCT DESCRIPTION
LOCTITE® 3108™ provides the following product characteristics:
Technology Acrylic
Chemical Type Acrylated urethane
Appearance (uncured) Translucent colorless liquidLMS
Components One component – requires no mixing
Viscosity Medium
Cure Ultraviolet (UV) light
Cure Benefit Production – high speed curing
Application Bonding
Flexibility Enhances load bearing & shock absorbing characteristics of the bond area.

LOCTITE® 3108™ is designed primarly for potting and sealing glass to metal joints that must withstand thermal cycling and environmental exposure. The product has shown excellent capabilities in bonding dissimilar rigid substrates.

TYPICAL PROPERTIES OF UNCURED MATERIAL
Specific Gravity@ 25 °C 1.08
Flash Point – See MSDS
Viscosity, Brookfield – RVT, 25 °C, mPa·s (cP):
Spindle 4, speed 20 rpm 3,600 to 6,600LMS

TYPICAL CURING PERFORMANCE
LOCTITE® 3108™ can be cured by exposure to UV light at 365nm. Surface cure is enhanced by exposure to UV light in the 220 to 260 nm range. Cure rate and ultimate depth of cure depend on light intensity, spectral distribution of the light source, exposure time and light transmittance of the substrate through which the light must pass.

Fixture Time
Fixture time is defined as the time to develop a shear strength of 0.1 N/mm².
UV Fixture Time, Glass, seconds:
Medium Pressure Hg Arc bulb, Zeta® 7200 light source: 50 mW/cm², measured @ 365 nm ≤15LMS
Electrodeless, D bulb: 100 mW/cm², measured @ 365 nm 7

 

Depth of Cure vs. Irradiance (365 nm)

The graphs below show the increase in depth of cure with time at 50 mW/cm² and 100 mW/cm² as measured from the

thickness of the cured test piece.

TYPICAL PROPERTIES OF CURED MATERIAL

Cured @ 100 mW/cm², for 30 seconds using an Electrodeless

system, D bulb

Physical Properties:

Shore Hardness, ISO 868, Durometer A ≥72LMS

Water Absorption, ISO 62, %:

2 hours in boiling water 4.9

Elongation, at break, ISO 527-3, % 330

Tensile Modulus, ISO 527-3 N/mm² 18.6

(psi) (2,670)

Tensile Strength, at break, ISO

527-3

N/mm² 7.91

(psi) (1,135)

UV Depth of Cure, mm:

Cured @ 100 mW/cm², measured @

365 nm,

for 15 seconds

≥1.6LMS

Electrical Properties:

Surface Resistivity, IEC 60093, Ω∙cm 7.84×1014

Volume Resistivity, IEC 60093, Ω·cm 1.06×1014

Dielectric Breakdown Strength,

IEC 60243-1, kV/mm

37

Dielectric Constant / Dissipation Factor, IEC 60250:

100-Hz 7.47 / 0.19

1-kHz 6.8 / 0.07

1-MHz 5.59 / 0.05

TYPICAL PERFORMANCE OF CURED MATERIAL

Adhesive Properties

Cured @ 100 mW/cm², measured @ 365 nm, for 30 seconds using

an Electrodeless system, D bulb, (samples with 0.127 mm gap)

Block Shear Strength, ISO 13445:

Glass to Glass N/mm² 4.2

(psi) (610)

Glass to Steel N/mm² 3.5

(psi) (510)

Glass to Aluminum N/mm² 3.1

(psi) (445)

Cured @ 100 mW/cm², measured @ 365 nm, for 30 secondsusing a

medium pressure Hg Arc bulb, Zeta® 7200 light source

Block Shear Strength, ISO 13445:

Polycarbonate to

Polycarbonate

N/mm² ≥5.5LMS

(psi) (≥797)

TYPICAL ENVIRONMENTAL RESISTANCE

Cured @ 100 mW/cm², measured @ 365 nm, for 30 seconds using

an Electrodeless system, D bulb

Block Shear Strength, ISO 13445:

Polycarbonate:

0.127 mm gap

Chemical/Solvent Resistance

Aged under conditions indicated and tested @ 22 °C.

% of initial strength

Environment °C 100 h 500 h 1000 h

Water immersion 22 75 40 45

Heat/humidity 95% RH 38 80 100 100

Salt fog 35 65 55 60

GENERAL INFORMATION

This product is not recommended for use in pure oxygen

and/or oxygen rich systems and should not be selected as

a sealant for chlorine or other strong oxidizing materials

For safe handling information on this product, consult the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MSDS).

Directions for use:

1. This product is light sensitive; exposure to daylight, UV

light and artificial lighting should be kept to a minimum

during storage and handling.

2. The product should be dispensed from applicators with

black feedlines.

3. For best performance bond surfaces should be clean and

free from grease.

4. Cure rate is dependent on lamp intensity, distance from

light source, depth of cure needed or bondline gap and

light transmittance of the substrate through which the

radiation must pass.

5. Cooling should be provided for temperature sensitive

substrates such as thermoplastics.

6. Plastic grades should be checked for risk of stress

cracking when exposed to liquid adhesive.

7. Excess uncured adhesive can be wiped away with organic

solvent (e.g. Acetone).

8. Bonds should be allowed to cool before subjecting to any

service loads.

Loctite Material SpecificationLMS

LMS dated July-3, 2003. Test reports for each batch are

available for the indicated properties. LMS test reports include

selected QC test parameters considered appropriate to

specifications for customer use. Additionally, comprehensive

controls are in place to assure product quality and

consistency. Special customer specification requirements may

be coordinated through Henkel Quality.

Storage

Store product in the unopened container in a dry location.

Storage information may be indicated on the product container

labeling.

Optimal Storage: 2 °C to 8 °C. Storage below 2 °C or

greater than 8 °C can adversely affect product properties.

Material removed from containers may be contaminated during

use. Do not return product to the original container. Henkel

Corporation cannot assume responsibility for product which

has been contaminated or stored under conditions other than

those previously indicated. If additional information is required,

please contact your local Technical Service Center or

Customer Service Representative.

Conversions

(°C x 1.8) + 32 = °F

kV/mm x 25.4 = V/mil

mm / 25.4 = inches

μm / 25.4 = mil

N x 0.225 = lb

N/mm x 5.71 = lb/in

N/mm² x 145 = psi

MPa x 145 = psi

N·m x 8.851 = lb·in

N·m x 0.738 = lb·ft

N·mm x 0.142 = oz·in

mPa·s = cP

Note

The data contained herein are furnished for information only and are believed to be reliable. We cannot assum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results obtained by others over whose methods we have no control. It is the user’s responsibility to determine suitability for the user’s purpose of any production methods mentioned herein and to adopt such precautions as may be advisable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and of persons against any hazards that may be involved in the handling and use thereof. In light of the foregoing, Henkel Corporation specifically disclaims all warranties expressed or implied, including warranties of merchantability or fitness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arising from sale or use of Henkel Corporation’s products. Henkel Corporation specifically disclaims any liability for consequential or incidental damages of any kind, including lost profits. The discussion herein of various processes or compositions is not to be interpreted as representation that they are free from domination of patents owned by others or as a license under any Henkel Corporation patents that may cover such processes or compositions. We recommend that each prospective user test his proposed application before repetitive use, using this data as a guide. This product may be covered by one or more United States or foreign patents or patent app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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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米国双反的思索(四)——后记

我一直在讲,国外欧洲老美日本的各个国家的组织,企业的实验室都在积极进行各类新能源技术,不断的有新的转化效率记录诞生,而国人呢却在喊“寒冬”。要说寒冬,那些个破产的老美及欧洲的企业才应该喊,可看看人家却在那实实在在的搞技术创新,搞新技术,而且可以说是如火如荼,可以说人间对未来充满了信心!!!
可我们呢,总是在危机的时候空喊“信心比黄金更重要”,可我们到底有过信心没有??我们都是在重复的搞人家几十年前的技术,以至于什么造鞋眼睛袜子内衣的也都弄些设备大干快上了,搞不下去了就喊开“寒冬”了,就喊开“信心”了,你应该问问自己,是否曾经真正的拥有过这些东西。
在接下来可预见的将来,那些帝国们将会开发出更高效的能源利用形式的,那些真正高效的技术他们是不会再给我们了,因为那个能源是关乎未来的,那可能让你国人给我批量的制造来掌握我的命运呢??
那些个帝国们从来都高高在上的,他们已布好到了棋局,那个黑小子不怀好意的到我们国家来送给我们领导人一副棋,其用心难测!!!
他们淘汰了自己造就有的技术,卖给了我们成千套的设备及材料,赚足了我们的钱,安装了他们所赚钱所能安装的电池,然后留给我们一个看似“过剩”的结局。这一切都已是先设计好了,而接下来他们又会不断的推出新技术,等待国人进套,而你不得不进的,因为那个棋局的口实倒漏斗的,伸进去就再倒不出来了。
所以,国人几乎除了把自己最拿手的低成本用的更彻底就象那个儒兴一样,然后一定要努力去攻克核心,真真自己掌握核心。
只有真正掌握了核心,谁能动的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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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GHS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简介

2011年5月19日,北京召开中国GHS实施国际研讨会,由此全面推进了我国危险化学品统一分类标签的管理体系。我国是一个化学品生产和进出口大国,实施GHS有助于我国对化学品实行正确分类和标记,这不仅能有效保护我国国民健康和环境,而且有益于我国的化学品进出口贸易和对外交流。
GHS英文全称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意为“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全球协调制度”。

GHS于2002年12月由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专家委员会通过,并随着执行经验的获得定期更新和改进。2002年在约翰内斯堡通过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鼓励各国尽快执行GHS,以便到2008年使GHS获得全面实施。
国际GHS系统旨在对世界各国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分类方法进行统一,从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对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是联合国出版的指导各国化学品危害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目前国际GHS共设有27个危害分类种类(如表1),包括16个物理危害分类、10个健康危害分类和1个环境危害分类。每一分类均详细定义了分类基准、危害标示元素以及分类流程。
表1-27个GHS化学品危害分类
物理危害
健康危害
环境危害分类
爆炸物
易燃气体
易燃气胶
氧化性气体
高压气体(加压气体)
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
发火性液体
发火性固体
自热物质
禁水性物质
氧化性液体
氧化性固体
有机过氧物
金属腐蚀物
急毒性物质
腐蚀/刺激皮肤物质
严重损伤/刺激眼睛物质
呼吸道或皮肤过敏物质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物质
致癌物质
生殖毒性物质
特异标的器官系统毒性物质-单一暴露
特异标的器官系统毒性物质-重复暴露
吸入性危害物质
水环境危害物质
GHS对于化学品的危险信息的表述手段有两种:标签和安全数据表(国内又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GHS危害标签内容有6项,包括:1)危害图形符号;2)警示语;3)危害成分;4)危害警告信息;5)危害防范措施;6)制造商或供应商。危害标签使用黑色象征符号加白色背景和红框的菱形图式。
当前各国化学品标签涉及的项目大致有35种,为进行描述,应选定主要的标签元素,这些标签元素包括产品名称、供应商名称、化学名称、表述危险的象形图、表述危险的标记字符、警示性说明和预防性措施等。
中国GHS的历程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GHS国家协调机制,最先由多部委联合实施,涉及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环保总局等10个部门。今年3月初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唯一主管机构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与国际GHS接轨,我国现将联合国GHS中的化学品分类及标签要求转化成27项国家强制标准。目前质检总局共制定120余项行业标准、79项国家标准,另有120项实验方法国家推荐标准也已经发布,15项可与欧盟数据互认和共享的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国家标准也已经正式发布实施。
中国GHS体系现有构成
1)危险化学品目录
我国危险化学品范畴包括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所列的物质与有关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实时公布的危险化学物质。现行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为2002版本,提供上千种危险化学品。新版名录最迟将于2012年发布。一般有UN编码的物质都属于危险化学品,其查询地址为:http://www.chinasafety.gov.cn/whpcx.htm(可通过物质品名或英文名查询)。
2)分类标准《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我国最早的危险化学品分类相关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与标志》(GB13690-1992)将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危险特性分为8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2008年,国家发布《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代替原标准GB13690-1992,同时注明其中的“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部分必须强制执行。
3)《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26条(GB20576至20602)
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GB 20576至20602共26项标准(如表2),相当于欧盟CLP的附件I,既有物质的分类标签标准也有混合物的分类标签标准。
表2-我国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26项标准
标准号
名   称
GB 20576-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爆炸物
GB 20577-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易燃气体
GB 20578-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易燃气溶胶
GB 20579-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氧化性气体
GB 20580-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压力下气体
GB 20581-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易燃液体
GB 20582-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易燃固体
GB 20583-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自反应物质
GB 20584-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自热物质
GB 20585-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自燃液体
GB 20586-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自燃固体
GB 20587-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GB 20588-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金属腐蚀物
GB 20589-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氧化性液体
GB 20590-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氧化性固体
GB 20591-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有机过氧化物
GB 20592-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急性毒性
GB 20593-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皮肤腐蚀刺激
GB 20594-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严重眼睛损伤刺激性
GB 20595-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呼吸或皮肤过敏
GB 20596-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生殖细胞突变性
GB 20597-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致癌性
GB 20598-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生殖毒性
GB 20599-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 一次接触
GB 20601-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 反复接触
GB 20602-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对水环境的危害
4)标签标准《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
2009年6月21日,国家发布《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代替GB/T 15258-94和1999年旧版《编写规定》GB15258-1999。新标准采用了GHS警示标签,规定了化学品标签的术语和定义、标签内容、制作和使用要求,并引用了上述标准GB 20576至20602。
5)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今年3月,国务院发布2011年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当符合中国GHS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条例中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及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要求,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该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强制实施。
6)SDS要求标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
2008年我国修订《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以符合GHS对安全数据表SDS的要求。该标准代替了GB/T 17519.1-1998和GB 16483-2000。该标准2009年2月1日实施。
企业相关责任和义务
对于企业而言,实施中国GHS后,面临的最主要的义务为:
1)进行符合GHS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以及更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必须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 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 物理、化学性质;
(三) 主要用途
(四) 危险特性;
(五) 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 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2)提供符合GHS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不仅要获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还必须提供符合中国GHS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另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需每三年更新一次安全评价报告。达到规定数量的有毒化学品使用企业需要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依法进行化学品安全评价,就危险化学品对环境的释放等相关洗洗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涉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签不合规或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以及未依照《条例》定期做安全评价的企业,由安监部责令改正,并处以5-10万元的行政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国内企业应对压力

国内企业应对压力
面对我国出台的各项强制性标准,跨国企业已在积极应对,而国内企业却动静较小。以今年5月1日出台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为例,目前不少跨国企业都已开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编写,而国内企业还没多大的动作。
有关专家认为国内企业应对GHS的挑战来自三方面:
1)GHS理念在国内认知度还不高,不少中小企业缺乏对GHS的足够了解。
2)成本精力是制约国内企业实施GHS的最主要因素。实施GHS会增加企业成本,跨国企业实力比较雄厚,相对来说对企业影响不算大。而国内大部分民营企业则不然,一旦成本上升,就会对其产品市场造成冲击,因此中小企业实施GHS顾虑不小。
3)影响企业实施GHS的第三个原因是应对人才或资源的获取。很多跨国公司在其他国家或区域的机构已经实施了GHS,他们可以将现成的模板和数据搬过来使用,而且他们有这方面的专家和人才。但对于国内中小企业来说,这一切都要从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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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米国双反的思索(三)——国家的应对

世界前三次的产业革命,两次发生在欧洲,从此奠定了欧洲老牌帝国的地位,而随着第三次产业革命在米国的爆发,这个米国就从此成了世界头号帝国,在可预期的将来似乎将更加强大。前两次产业的升级某种程度上只是产业动力形式及生产率的提高,而第三次的信息化高技术产业革命却是产业管理生产方式的一次质的飞跃,甚至使得信息独立成了一个产业,而米国真实站在了这个制高点上,利用信息不对称、军事不对称、经济实力的不对称在全球呼风唤雨,真实要雨得雨,要风得风,一时无二!!
而世界发展到当前,能源环境似乎渐渐成了第四次产业革命的主题。而在新能源方面各国之间的差异并没前几次那么大。因为这个能源的特殊性,他既是能源也是最大的资源,所以,谁拥有了他就基本拥有了未来。人类前面几次的产业革命建立了产业内容、模式、及所需的工具、方法,而现在可以说真正加进能源这个动力大发展的时候。而此时,能源却真正成了稀缺品,那个米国已把战争的模式提高了能源级别而不再是土地。所以能源的重要性已无须多言了。
于是,在21世纪初,可以说各种新能源风起云涌,风能、生物能、潮汐能、太阳能、核聚变能、、、、、等等,10年过去了,其中的太阳能走在了各个能源的前列,现有的产能全球是50多个GW,及每年可产生3个三峡的级别。而这50个GW似乎大部分都是国人的,于是帝国者就受不了了,一查自己的企业居然都在破产,那就挥起大棒,收拾挑事的。
可实际看看国人的产业,哀鸿一片!而那个曾经的“黄埔军校”的“校长”居然说,这个不关国际环境而是国内恶性竞争之果,而言下之意还是大家自己把产能过剩了!
我再次强调一次,大家应该慎用“产能过剩”这几个词语,那个能源现在稀缺的我们才找新能源的形式,结果找到了却成了“过剩”的了,这绝不是从国家层面应该得出的结论。那个能源永远都不会过剩的,只是你没找到好应用方式和用途罢了。而我们的代表国家的那些代表,我们那些“校长”却也都喊着产能过剩了,你们都如此喊,不正是给那个米国已口实,你们过剩了就倾销给我们了。而那个米国,你要看清楚了,人家申报的安装量是多少——24GW,他不是不装了,而是要大量装了,他如此的双反打压我们,除了他自己想继续得到廉价电池外,就是给他一个时间,让他找到新的能源形式,而不致使得我们在这个新能源的革命中占了先机!!!
我前面说了,在新能源领域各国的差异没有前面几次大的,而能源的确是关乎国家未来的,我希望我们的政府看清楚这些,一定要仔细的去规划我们的新能源,我们再太阳能电池领域已经做到如此的规模和成本控制这是一个胜利,我们接下来当然也要去克服那些核心设备和材料的,关键的是我们现在的确掌握产业链,因为全世界只有我们可以生产处最低价格的产品,你拥有核心也没法和我比。我们绝不要轻易的去喊过剩,那些我们买来的设备、材料要好好去分析去仿制,因为等那些帝国们换过劲来,需要大规模启动市场的时候也许就不会再买我们设备了,因为,他们很难接受一个事实就是能源被中国如此规模的给批量生产出来!!
你看看那个米国为什么在全球为了那个黑色液体而大显肌肉就明白了,那个能源被你国人这么批量的一年一个三峡的生产出来,那以后全世界的能源是不是都仰仗于你了,那我那个绿刀怎么办???
所以,我希望我们国人的政府要从能源这个大概念,这个关乎未来的角度去审慎的看待现在的过剩,去合理的规划引导我们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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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1 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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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米国双反的思索(二)——米国的考虑

米国刚搞完301,就又急乎乎的单边搞我们太阳能双反,而不同过WTO,为什么于他就是倾销与欧洲就不是,或者欧洲接下来也要反。那个米国破产的就是那几个组件厂,那几个具有不同我们技术的高难度的厂,而那些设备辅材的厂家却红火的开足马力大赚特赚我们的钱,他真的把我们搞死了那几个厂就能活么?这些问题恐怕他心里最清楚了。既然很清楚,他还如此大张旗鼓的反,那就肯定有更深的用意了。
我不是要刻意的深测这个国家,而是这个国家的确是个战略高手,的确是在过去实施了好多我们多年以后才明白的战略,所以于他我们不得不防,就是真的防了也大多意义不大。
这也是一种现实。
首先我想我们应该把这个太阳能的概念先去掉,而只看能源这个概念,人类世界发展到现在,经历三次大的产业革命,而这前三次的产业革命的发生那个能源是没有问题,所以我们就高速发展到了现在,而看看现在大家喊的最热闹的概念是什么,就是能源和资源,而现在所有的局部战争似乎都和这个能源资源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这个能源切切实实的成立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
基辛格曾经说过:“谁控制了石油,谁就控制了所有国家;谁控制了粮食,谁就控制了人类。”“谁掌握了货币发行权,谁就掌握了世界。”
那个米国深得此间奥妙,大家知道了是在60十年代那个基辛格去和那个阿拉伯的老大谈了一个晚上后,从此那个布雷顿体系就改了,那个黑色的液体就改用绿刀计算了,全世界的人要买黑色液体,没问题,先买绿刀再买液体,于是,那个米国从此就控制石油同时也控制了货币,而控制石油最终是为了控制货币。
所以,大家应该明白了,那个米国进行的所有的一切都是要保证那个绿刀的畅行无阻!!
很明显,那个绿刀之所以能畅通,虽然没了布雷顿,但那个黑色液体就是那个黄色金属,他就可承载绿刀的。
也就是说能源承载着绿刀。
那么,社会发展到现在,那个承载绿刀的黑色液体很明显是要用完的,那个米国必须在这个东西用完之前找到替代品的。而社会的发展确实是实实在在的需要一种可再生无污染的清洁能源的,而在这些方面大家看到的有风能、太阳能、生物能源、、、、等,而发展到现在,大家看到的一个结果是,太阳能用了很短的时间的就成了年产量20GW的规模,即一年一个三峡的规模。而照此势头,似乎那个能源问题解决就指日可待了。但很可能一个情况是,这个能源形式却是中国生产的,似乎有可能按那个人民币计算了,那个米国怎么可能容忍这样的事情发生呢?
所以那个米国一定会有所行动的,至于他到底哪达到那种程度那种目的我们却是无法猜测了。
但可以肯定的是,那个米国一直在找寻新的能源形式,包括他自己最近更是发布了他自己全国的地热分布图,据说总量让他们用多少年似乎都没问题的,而且似乎也是现有技术就可实现的。
所以,米国的意图是新的能源应该是他来主导的,而不是我们。
而我们自己如果看清这些,我们就应该明白,那个太阳能我们该如何发展呢,他在现有的市场环境和技术条件下都形成了这么大的市场,而且也引起了那个米国的打压,那只说明,我们更应该坚定的发展,更应该好好合理规划的发展,那些产能过剩从长远来看是不成立的,甚至还是少的,这一切在于我们的国家要好好规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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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米国双反的思索(一)——有关创新

米国这个世界出警队,没事就到处摆平事,彷佛一切公道都由他定。看看前段的301刚搞完,现在就又来搞我们的太阳能双反,以至于李主任也承认,米国的单边双反我们几无胜算的,这就是公道么。
这是不是公道我们无法定,但这的确是事实!
对于这个事实我们该如何分析应对,似乎没有好的招可回击的。虽然没有招了,但我想我们仍然应该仔细思索一些东西出来的。
首先,我到处告诉朋友,米国越是双反,越是证明了一件事,那就是太阳能的真实性和前景性,没有那个真实的前景米国的双反那来的油水?米国是最清楚我们到底有没有倾销的,他几个厂破产了,而他知道我们多少厂停产了,只是国人的地方政府都不乐于破产的。
在国人自己现在都悲观的看待这个产业,如果这个产业真如此悲观那个米国何必多次一举招致话柄。那个米国从来都是战略高手,他把几十年后的事情都研究透了,只有他确切知道那个未来。
那么国人现在的悲观到底在那呢,那就是大家都在喊的产能过剩,都在喊谁是那些多出来的,但没有人承认自己是多出来的。
看看大家的探讨都是在这个产能过剩上做文章,可这个过剩只是个结果,用结果解释结果是没有意义的。况且这个结果的评判的标准也是有待商榷的,因为你用现在来评判过剩,就像两年前评判多晶过剩的那些人一样。所以,重点的不是这个过剩,而是这个过剩是怎么造成的。
我们曾经自诩我们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我们似乎不会出现那个资本主义的固有危机,生产过剩滞胀的危机,可现实情况是我们现在却是过剩了滞胀了。而看看这几十年来,我们似乎没有发现那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再发生过当年棉花铺路,牛奶入海的景象了,反倒是我们的过剩危机频率越来越频繁了,太阳能在去年还供不应求今年就过剩成垃圾了。这到底是那出了问题了??
我们再应该回到那个资本主义之初去看看,那时候那些搞企业淘金的似乎跟我们现在的企业家有一拼或者过之,他们也都是在那想啊,这个牛奶啊全世界的人都喝我的,这个棉花啊全世界的都让我生产了,可结果呢是那一轮轮的危机,是几番入海几番铺路,从此之后那些人慢慢学乖了,学聪明了,他们走上了一条技术体制制度等各类创新完善的道路上了,从此他们似乎就很少再出现入海铺路的事了,而我们却似乎正在走他们曾经走过的路。
看看我们的企业家,在那个产业好的时候,我们每个企业家都信心十足,都认为已经看清了未来,看清了形势,于是大干快上了,落后就等于亏钱了,而到今天了却都喊冷都喊没信心了,可看看当初你的信心是谁给你的,你那有过信心,你那知道什么是信心??你所做的事那些个资本家在几十年甚至百年年都做过了,人家现在就是看着你表演,然后布好局等着收拾你呢。而我们到现在仍然在反思的都是市场都是产业都是行业都是企业级别的,可你就是没搞清楚那个产业、市场到底是谁的,你就是没反思你的做事方式,你判断事物的标准!!!
那些个资本家经过几轮危机学明白了,可我们从开放到现在三十年间也经历了自身三次大的危机和国际及局部的3大危机了,我们学到什么了没有,我们所看到的是我们的企业间仍然是草莽于江湖般的厮杀,致使那个江湖时时处处腥风血雨。可我们那个共产主义的死对头,他们似乎没有象那个宣言里语言的死掉,反而似乎更强大了,似乎表现出了更大的活力。我认为,这里面所有的因素之外就是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创新,这个创新的概念的意义是那个老乔定义的,他说IBM、微软、INTER这些公司是用技术将理论转化为产品,这是创造,不是创新,创新是完全有思维创造出来的东西,他有别具体实物发明的,他更多的见于方法制度体制模式等领域。而我们从热二定律也可知道,这个世界最重将是腐朽,而唯一能改变的就是自我创新!!!
所以,我希望我们的企业家,能真正拿起创新这个武器,特别是我们的民营企业家更应该创新出一些新的有别传统的温州、义乌、台州等模式,使我们也能摆脱一些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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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KEL LOCTITE HF8600 TDS

LOCTITE® HF8600™ 具有以下产品特性:

技术丙烯酸

化学类型甲基丙烯酸酯

外观(A组分) 清澈膏状

外观(B组分) 蓝色膏状

外观(混合) 淡蓝LMS

固化方式室温固化

组成双组分- 需要混合

混合比例(体积比)-

A组分: B组分

2 : 1

产品优点● 重量和成本降低

● 更久的耐用性

● 更好外观

● 粘合不同基材

应用粘接

乐泰HF8600是一款低卤素,有着优异韧性的双组分丙烯酸结构胶,用于替代焊接和铆钉等的结构性粘接应用. 该产品也适用于有较高耐振动和耐冲击性能要求的金属粘接应用. 该产品快速固化后形成坚韧而有弹性的胶层. 静态混合后,双组分丙烯酸酯可在室温下固化。固化时间会因粘接部位的加热而缩短. 乐泰HF8600中有预分散0.127mm直径的颗粒,来确保粘接区域的间隙和胶层厚度, 以获得理想的抗冲击和抗振动能力.

典型应用

包括塑料和金属件的结构性粘接,如便携式设备以及特种车市场中要求抵抗振动和冲击的应用场合.

未固化材料典型特性

A组分:

比重@ 25 °C 0,99

粘度,锥板粘度计, 25 °C, mPa.s(cP) :

PHYSICA MCR300 @ shear rate 50 min-1 15 000- 35 000LMS

闪点 – 见MSDS

B组分:

比重@ 25 °C 0,97

粘度,锥板粘度计, 25 °C, mPa.s(cP) :

PHYSICA MCR300 @ shear rate 50 min-1 15 000- 35 000LMS

闪点 – 见MSDS

 

混合:

比重@ 25 °C 0,98

粘度,锥板粘度计, 25 °C, mPa.s(cP) :

Cone CP50-1 @ 剪切速率50 s-1 25 600

操作时间@ 25 °C, 分钟

(装配前允许的最长时间):

钢材13

铝13

聚乙烯13

适用时间, 分钟

(混合后粘度增加一倍所需要的时间)

3,8

离子污染, ppm:

氯≤900LMS

溴≤900LMS

卤素≤1 500LMS

闪点 – 见MSDS

典型固化特性

初固时间

初固时间定义为剪切强度达到0.1 N/mm²所需要的时间.

初固时间, ISO 4587,分钟:

低碳钢5- 10

放热温度峰值

放热温度峰值, 10g重量:

达到放热峰值的时间, 分钟11- 22LMS

峰值温度, °C ≥212

固化后材料典型性能

物理特性:

玻璃态转变温度 (Tg)

, ISO 11359-2, °C

65

热膨胀系数, ISO 11359-2 K-1:

Tg 前84×10-06

Tg 后173×10-06

邵氏硬度, ISO 868, 邵氏D 69

线性收缩率ISO 1675 % 5

体积收缩率, ISO 1675 % 14

断裂时延伸率,ISO 37,

%

13

延伸率, 屈服点, ISO 527-2, % 7

拉伸强度, 屈服点, ISO 527-2 N/mm² 17

(psi) (2 410)

拉伸强度, 断裂时, ISO 527-2 N/mm² 15

(psi) (2 200)

拉伸模量, ISO 527-3 N/mm² 1 120

(psi) (162 390)

固化后材料特性

胶粘剂性能

22°C下固化24小时

试片剪切强度, ISO 4587:

钢件 (打磨) N/mm² ≥10,33LMS

(psi) (≥1 497)

固化1周 @ 22°C

冲击强度, ISO 9653, J:

标准喷砂低碳钢(GBMS) 26

铝 (打磨) 2

标准喷砂低碳钢(GBMS) @ -40 °C 29

“T” 型剥离强度, ISO 11339:

钢件 N/mm 14

(lb/in) (80

)

铝 N/mm 5

(lb/in) (30

)

样块剪切强度, ISO 13445, :

铁氧体粘钢件 N/mm² 15

(psi) (2 130)

玻璃 N/mm² 8

(psi) (1 230)

丙烯酸酯 N/mm² 2,5

(psi) (370)

环氧 N/mm² 4

(psi) (620)

ABS N/mm² 1,5

(psi) (220)

PVC N/mm² 6

(psi) (830)

聚碳酸酯 N/mm² 2

(psi) (250)

酚醛树脂 N/mm² 6

(psi) (890)

试片剪切强度, ISO 4587:

标准喷砂低碳钢(GBMS) N/mm² 15

(psi) (2 120)

铝 N/mm² 17

(psi) (2 430)

不锈钢 N/mm² 16

(psi) (2 300)

镀锌钢板 N/mm² 3

(psi) (400)

玻璃钢 N/mm² 7

(psi) (1 035)

胶衣 N/mm² 7

(psi) (1 035)

典型耐环境性能

固化1周 @ 22°C

试片剪切强度, ISO 4587:

标准喷砂低碳钢(GBMS)

热强度

基材: 镀锌钢板

热老化

在所示温度下老化, 测试温度为22 °C

基材: 标准喷砂低碳钢(GBMS)

热老化

在所示温度下老化,测试温度22 °C

基材: 铝

热老化

在所示温度下老化, 测试温度22 °C

基材: 镀锌钢板

化学/耐溶剂性

在所示温度下老化,测试温度22°C.

基材: 标准喷砂低碳钢(GBMS)

初始强度的保持率%

环境°C 500 h 1000 h

空气87 115 105

机油(10W30) 87 55 55

无铅汽油87 10 10

乙二醇/水(50/50) 87 50 15

水22 85 85

丙酮22 25 25

异丙醇22 100 100

盐雾35 95 80

冷凝湿汽49 80 80

95% 相对湿度40 100 100

注意事项

本产品不宜在纯氧/或富氧环境中使用,不能作为氯气或其它强氧化性物质的密封材料使用有关本产品的安全注意事项,请查阅乐泰的材料安全数据资料(MSDS).

使用指南

1. 对于高强度结构粘接作业,清除作业面污染物,如油漆、氧化膜、油脂、灰尘、脱模剂以及其它表面污染物.

2. 使用防护手套,最大限度避免皮肤接触。不要使用溶剂清洗双手.

3. 双管包装:开始使用双管包装产品时,移走端盖,排掉少量粘合剂,保证两组分都能挤出。在施胶到待粘接的部件前,套上混胶嘴,并先排出25-50mm的胶量不用。部分双管包装产品可套上混胶后的混胶嘴进行保存。再次使用时,用新的混胶嘴替代已使用的旧的混胶嘴,同样在施胶到部件表面前先挤掉25-50mm的胶量不用.散装产品:一般产品通过体积计量混合设备配上静态混胶嘴进行打胶.

4. 为达到最大的粘接强度,可在两个表面均匀施胶.

5. 点胶后应尽快装配。大量混胶和/或高温将减少操作时间.

6. 装配涂胶表面后,放置固化。高温会加速固化速度.

7. 在固化过程中不要移动装配件。粘接件完全固化后方可承载任何重荷.

8. 可以使用酮类溶剂清除残余未固化胶粘剂.

乐泰材料规格LMS

LMS产生于1995年9月1日。每一批号产品的测试报告都标明产品的特性。LMS测试报告中含有一些供客户使用参考的质检测试参数。此外,我们也通过多种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特殊客户的要求可以由汉高乐泰质量中心负责协调。

储存

此产品可燃,必须以符合相关规定的适当方式存放。不要存放在氧化剂或可燃材料附近。将未开封产品存放在干燥处。存放信息在产品包装上有显示。

理想的储存温度为2°C到8°C, 存放在低于2°C或高于8°C的条件下可能会影响产品性能.

被取出包装盒外使用的产品有可能在使用中受到污染.为避免污染未用胶液,不要将任何胶液倒回原包装内.本公司将不会对已受到污染的或上面已提及的储存方法不恰当的产品负责.若需要更多必要信息,请同当地技术服务中心或客服代表处联系。

单位换算

(°C x 1.8) + 32 = °F

kV/mm x 25.4 = V/mil

mm / 25.4 = inches

μm / 25.4 = mil

N x 0.225 = lb

N/mm x 5.71 = lb/in

N/mm² x 145 = psi

MPa x 145 = psi

N·m x 8.851 = lb·in

N·m x 0.738 = lb·ft

N·mm x 0.142 = oz·in

mPa·s = cP

说明

本文中所含的各种数据仅供参考,并被认为是可靠的。对于任何人采用我们无法控制的方法得到的结果,我们恕不负责。自行决定把本产品用在本文中提及的生产方法上,及采取本文中提及的措施来防止产品在贮存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和人身伤害都是用户自己的责任。鉴于汉高公司明确声明对所有因销售汉高产品或特定场合下使用汉高产品而出现的所有问题,包括针对某一特殊用途的可商品化和适用性的问题,不承担责任。汉高公司明确声明对任何必然的或意外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都不承担责任。本文中所论述的各种生产工艺或化学成分都不能被理解为这些专利可以被其他人随便使用和拥有或被理解为得到了包括这些生产工艺和化学成分的汉高公司的专利许可证。建议用户每次在正式使用前都要根据本文提供的数据先做实验。本产品受美国、外国专利或专利应用的保护.

据悉这款产品可以取代德复康14167, 大家可以下载附件查看一下中英文版原文TDS:

  HENKEL LOCTITE HF8600 TDS (172.2 KB, 1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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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F3350 Film Adhesive, Electrically and Thermally Conductive TDS

今天有个以前的同事咨询到这款产品CF3350 Film Adhesive, Electrically and Thermally Conductive。这原来是emersoncuming旗下的一款产品,后来其被汉高收购后这类产品全部统一归并到Hysol旗下了,找到了新旧两份TDS资料。又在网上找到了一份MSDS资料,还有一份是该产品的使用指南,全部打包放在附件里面提供大家下载学习。从产品本身来说应该是环氧体系的一种导电导热膜,不过在市面上好像并不是很常见,估计也是在某些窄的领域有专门的应用。下面摘抄Tds内容如下,完整版的请下载附件查看之:

 

PRODUCT DESCRIPTION

CF3350 provides the following product characteristics:

Technology Epoxy Film

Appearance Gray Tan

Cure Heat cure

Product Benefits • High electrical conductivity

• High thermal conductivity

• Uniform bondline adhesion

• Custom preforms available

• Adhesion with flexibility

• Void-free bondline

• Clean, easy application with no waste

• Even heat dissipation

• Provides electrical continuity

• Minimum thermal resistance to heat sink

Application Assembly

Filler Type Silver

Operating Temperature -40 to 160 °C

Thickness 2 or 4 mils (±0.5 mils)

Carrier Type Polyester

Typical Assembly

Applications

Circuit board materials, Metal backplanes

and Heatsinks

Substrates Fluoropolymer circuits, Ceramic circuits,

Copper, Brass, Kovar and Aluminum

pH 6.0

CF3350 film adhesive is formulated for electrical, thermal and mechanical assembly applications. The combination of adhesive properties ensures reliable RF ground plane performance.

TYPICAL PROPERTIES OF UNCURED MATERIAL

Work Life @ 25°C, months 3

Shelf Life @ 5°C (from date of manufacture), months 9

Peak Exotherm Temperature, DSC,

Ramp Rate=10ºC/

177.5ºC ± 5ºC

Flash Point – See MSDS

TYPICAL CURING PERFORMANCE

Cure Schedule

30 minutes @ 150°C

Alternative Cure Schedule

10 minutes @ 175°C or

50 minutes @ 137°C or

120 minutes @ 125°C

Cure Pressure

5 to 60 psi

Cure pressure may vary depending on the materials being bonded and their size. All temperatures are measured at the adhesive and do not include ramp-up time. The above cure profiles are guideline recommendations. Cure conditions (time and temperature) may vary based on customers’ experience and their application requirements, as well as customer curing equipment, oven loading and actual oven temperatures.

 

TYPICAL PROPERTIES OF CURED MATERIAL

Physical Properties:

Coefficient of Thermal Expansion TMA:

Below Tg, 10-6//ºC 65

Above Tg, 10-6//ºC 150

Glass Transition Temperature ,DMA, °C 90

Thermal Conductivity, W/mK 7

Thermal Resistance for 1sq cm area @ 10psi assembly pressure:

50μm bondline, W/ºC 0.15

100μm bondline, W/ºC 0.23

Storage Modulus, DMA :

@ -40 °C N/mm² 4,000

(psi) (580,151)

@ 0 °C N/mm² 3,000

(psi) (435,113)

@ 25 °C N/mm² 2,400

(psi) (348,090)

@ 100 °C N/mm² 680

(psi) (98,625)

@ 150 °C N/mm² 60

(psi) (8,702)

Extractable Ionic Content, ppm:

Chloride (Cl-) 50

Sodium (Na+) 30

Potassium (K+) 5

Electrical Properties:

Volume Resistivity, ohm/cm @ 25ºC 0.0002

TYPICAL PERFORMANCE OF CURED MATERIAL

Tensile Lap Shear Strength (psi):

4 mil thickness, @ 25ºC

Substrate

Aluminum to aluminum 3,400

Gold to Gold 3,500

GENERAL INFORMATION

For safe handling information on this product, consult the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MSDS).

THAWING:

1. Allow container to reach room temperature before use.

2. DO NOT open the container before contents reach 22°C temperature. Any moisture that collects on the thawed container should be removed prior to opening the container.

 

DIRECTIONS FOR USE

1. While substrate cleaning is not mandatory, wiping with an organic solvent (e.g. isopropanol) is recommended to remove any oils that might interfere with the bonding process .

2. Pressure needs to be applied during cure to promote proper wetting of substrate surfaces. .

3. Common industry practices to apply pressure include the use of spring clamps, lamination presses, dead weights and vacuum bagging.

4. The technique to apply pressure will vary by application and customer preference.

5. For large surface area applications, a load distribution material is recommended between one of the pressure plates and the bonding part in order to equalize the applied pressure over the entire area.

6. After fixturing, the parts are then cured at an elevated temperature.

7. The specified temperatures and times refer to the bondline values.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large mass

assemblies will take longer time to achieve bondline temperatures.

8. This material becomes brittle at temperatures below -5ºC. If material goes below this temperature, it should be handled gently and the entire package should be warmed to room temperature before opening. This will minimize the possibility of fracturing in the brittle state or allowing condensation to collect on the product.

 

Not for product specifications

The technical data contained herein are intended as reference only. Please contact your local quality department for assistance and recommendations on specifications for this product.

Storage

Store in original, tightly covered containers in clean, dry areas. Storage information may be indicated on the product container labeling. Usable shelf life may vary depending on method of application and storage conditions

Optimal Storage: 5°C. Storage below 5°C or greater than minus 5°C can adversely affect product properties.

Material removed from containers may be contaminated during use. Do not return product to the original container. Henkel Corporation cannot assume responsibility for product which has been contaminated or stored under conditions other than those previously indicated. If additional information is required, please contact your local Technical Service Center or Customer Service Representative.

 

Conversions

(°C x 1.8) + 32 = °F

kV/mm x 25.4 = V/mil

mm / 25.4 = inches

N x 0.225 = lb

N/mm x 5.71 = lb/in

N/mm² x 145 = psi

MPa x 145 = psi

N·m x 8.851 = lb·in

N·m x 0.738 = lb·ft

N·mm x 0.142 = oz·in

mPa·s = Cp

 

Note

The data contained herein are furnished for information only and are believed to be reliable. We cannot assum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results obtained by others over whose methods we have no control. It is the user’s responsibility to determine suitability for the user’s purpose of any production methods mentioned herein and to adopt such precautions as may be advisable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and of persons against any hazards that may be involved in the handling and use thereof. In light of the foregoing, Henkel Corporation

specifically disclaims all warranties expressed or implied, including warranties of merchantability or fitness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arising from sale or use of Henkel Corporation’s products. Henkel Corporation specifically disclaims any liability for consequential or incidental damages of any kind, including lost profits. The discussion herein of various processes or compositions is not to be interpreted as representation that they are free from domination of patents owned by others or as a license under any Henkel Corporation patents that may cover such processes or compositions. We recommend that each prospective user test his proposed application before repetitive use, using this data as a guide. This product may be covered by one or more United States or foreign patents or patent app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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